|
|
當經銷商銷售探集數位科技所提供之產品服務時,經銷商必須確保其客戶同意接受探集數位科技的服務條款及其他相關規範。 |
|
若經銷商在不公佈探集數位科技身分的情況下,銷售探集數位科技之服務,經銷商需保障經銷商自身之權益,請自行訂定與客戶間的服務服務條款及規範。 |
|
探集數位科技有權拒絕任何經銷商或經銷商之客戶申請及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 |
|
經銷商在銷售探集數位科技所提供之服務或產品時,需遵守探集數位科技所訂定之各項規範條款。 |
|
經銷商與其客戶間如發生任何爭議,經銷商應自行負責解決。如因此致本公司受有損害,經銷商應賠償本公司所受之一切損失及費用。 |
|
|
|
授權銷售地區:探集數位科技授權經銷商於台灣地區(包括台、澎、金、馬)銷售本公司之產品及服務。 |
|
取得經銷商資格:經銷商在簽訂經銷商申請書及同意本條款後,即具備探集數位科技之經銷商資格。 |
|
|